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着完备的法律基础和规范性文件支撑。以下从法律依据、中央规范文件、审计对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责任认定与结果运用机制、以及最新政策动态六个方面进行梳理,(如有不妥处望及时指出)

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和2021年10月修正)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首要法律依据。该法确立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并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监督。最新修订的审计法在附则中专门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颁布,2018年12月修订)同样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依据。公务员法强调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和廉洁从政。其中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这一条款为领导干部在调离、免职或退休等情形下接受离任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在任期结束时对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其他相关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这些法律为审计中发现的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依据。例如,会计法要求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刑法则规定了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法律框架,确保审计机关在查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时“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央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性文件

中央层面针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审计工作提供具体指导:

 

1999年《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1999年5月印发):这是中央首次对经济责任审计作出制度安排的文件,规定对县处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上述“两项暂行规定”发布后,各级党委、政府在纪检、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同下逐步开展了对基层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004年〈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2004年11月24日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联合印发):该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由县处级扩大到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文件要求逐步实现对更高层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加强对地厅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监督。这标志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的进一步拓展。

 

2010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2010年10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这是首部针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纲领性文件。2010年规定总结了前期试行规定的经验,将审计对象由“县级以下”拓展至各级党政机关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统一规范。在推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方面,2010年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新修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7月7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为适应新时代要求,党中央对2010年规定进行了修订。2019年新规共7章52条,对原规定作出大幅修改和完善。据审计署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适用对象,突出了审计全覆盖和党委统一领导审计工作的要求,并细化了审计内容、责任认定和结果运用等方面的规定。2019年规定是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遵循文件,它强调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新规定的发布实施,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担当作为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中央文件均属于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是各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遵循的政策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署还制定了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各地方也出台了配套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依法依规进行。

 

3经济责任审计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针对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主持工作满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均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之列。同时,地方纪委监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属于审计对象。这意味着从省部级、市厅级一直到县处级的党政正职领导都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党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均需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例如,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各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等都在审计范围内。如果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的正职但未实际履行该单位经济责任,则实际负责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或主导企业(包括国有金融机构)中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虽非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主要职权的负责人,都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这涵盖了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也将国有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纳入审计范围,以强化对公共资源管理者的监督。

 

其他要求审计的领导干部:中央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指定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也属于审计对象。这为特殊情况下根据组织需要开展审计预留了空间。例如,某些重要岗位领导干部虽未列入上述分类,但组织上认为有必要审计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可以依程序将其纳入审计计划。

 

需要说明的是,经济责任审计可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中审计)进行,也可以在其不再担任现职务时进行离任审计,以任中审计为主。

 

这一安排使审计监督既可以及时介入干部在任期间的经济活动,又可以在干部调整变动时对其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全面评价,保证监督不留空档。

 

另外,近年来还出现了针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离任审计,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在生态文明领域的延伸(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已同时规定)。该类审计侧重于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资源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与经济责任审计共同构成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

4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内容是围绕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展开。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规定,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有所侧重,但总体上都包括如下共性重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审计关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经济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这包括对宏观政策、改革举措和重点工作任务的执行是否坚决、有力,是否取得预期效果。

 

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情况:审计检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以及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及其效果。同时,重点审查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中的程序合规性、决策质量及执行效果。例如,政府主要领导要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重大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负责,这些都属于审计重点。

 

财政财务管理及经济风险防控情况:审计以领导干部任期内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为基础,重点检查财政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包括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有效,政府性债务举借和风险控制情况,国有资产的监管和保值增值情况等。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则审计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合法和经营效益,风险管控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

 

内部治理和制度执行情况:特别针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审计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也强调审查其遵守机构编制规定、执行内部财经制度、监管下属单位财务等情况。

 

廉政责任落实情况:审计关注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例如,地方主要领导干部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违反廉洁纪律的经济问题等。这一方面体现了经济责任审计与反腐倡廉工作的紧密结合。

 

以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还会检查该领导干部对以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如果之前对该地区或单位审计发现违规问题,领导干部是否组织整改、防止问题重复发生,也是衡量其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

 

上述内容在不同单位类型中有所侧重。例如,对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的审计,会增加民生保障和改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以反映其对当地民生和生态环境所负责任。对党政部门和事业单位领导,则更强调预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等。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则突出经营业绩、内部治理和风控制度的审计,关注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情况。

 

总体而言,经济责任审计坚持“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通过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职绩效,揭示存在的问题,促进领导干部规范用权、有效履职。审计内容的确定会充分考虑领导干部所处岗位职责特点以及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具体审计重点。

5责任认定与审计结果的运用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关注事实和数字,还注重对责任的认定以及审计结果的综合运用,以确保对问题 “审之有据、处之有序”。中央文件对这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1. 审计评价与责任认定:审计机关在查证事实基础上,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评价既包括定性分析也包括定量衡量,并以充分审计证据支撑。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决策过程、问题后果和本人作用等综合研判其应负的责任。

 

2019年规定将责任类型由原来的“三类”(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调整为两类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其中:

 

直接责任:领导干部对自身直接违反有关党纪国法、政策规定的行为,或授意、纵容下属违纪违法,以及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等,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例如,未经民主程序擅自决策重大项目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对法定第一责任人事项未履职导致严重后果等情形均属于直接责任情形。

 

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履职过程中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等间接导致的不良后果承担领导责任。典型如,在集体决策中明知决策不当仍赞成导致损失,或未及时发现制止下属违规导致后果的,应认定为领导责任。规定强调除直接责任外,凡履职不当应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均可归为领导责任。

 

同时,为正确对待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规定贯穿“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对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要予以区别;对为推动发展而出现的无意过失与为谋私利的违规行为要区别。经综合分析研判,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可予以免责或减责,从制度上鼓励领导干部大胆探索、敢于担。这一政策导向体现了在严格问责的同时,保障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2. 审计结果的反馈与移送: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对领导干部任期履职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若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需处理处罚的问题,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于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将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以实现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司法处置的衔接。

 

3. 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结果公告等制度,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具体而言: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这一要求已被写入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具有法律效力。审计署规定审计结果报告和整改报告应归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使其成为干部评价体系的一部分。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通报或公告审计结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各相关部门必须督促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纪检监察、组织、编制、审计、财政、人社、国资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组成,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联席会议的职责之一就是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运用好审计结果。例如: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进行查处,做好与审计的衔接配合。财政、国资监管等主管部门对审计移送的事项依法处理处罚,督促行业整改,并将审计建议融入制度完善。各部门应及时将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形成闭环管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则负有主体责任: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报告整改结果,执行审计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对审计揭示的问题,该追责的追责、该健全制度的健全制度。同时,要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本单位领导班子廉政建设考核,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这些措施保证了审计结果在被审计单位内部真正产生震慑和改进作用。

 

4. 与组织人事和问责机制的衔接:中央组织部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也多处强调审计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作用。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也就是说,在提拔任用干部的考察环节,若考察对象属于应审计范围,组织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先行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以作为选拔的重要参考。这一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嵌入了干部任用程序,体现了“凡提必审”的原则,对于防范干部“带病提拔”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上述制度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被广泛而深入地运用于干部监督管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可以触发纪律检查和司法调查,审计评价意见可以影响干部的任免和奖惩。这种“审计监督+组织处理+纪检问责”的联动机制,强化了领导干部对自身经济责任的敬畏,促使其规范用权、廉洁履职。

 

6最新政策动态和改革方向

进入新时代,中央对审计工作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全覆盖、高质量、现代化”的更高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计全覆盖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2015年《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配套的《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实现审计监督无盲区。据此,各级审计机关大力摸清审计对象底数,科学规划审计项目,逐步将所有应当审计的领导干部都纳入计划管理,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已覆盖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含长期主持工作的副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群体,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显著拓展。例如,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近期印发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工作方案(2023—2027年)》等文件,部署在“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健全全覆盖审计工作格局,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

 

2. 审计数字化和智能化趋势:面对大数据时代的海量信息和复杂业务,审计工作正加速向数字化转型。2019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审计中的应用,建立健全审计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效能”。审计机关通过“金审工程”等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财政财务数据的联网审计和智能分析。例如,目前“金审工程三期”项目正稳步推进,全国审计机关的数据分析平台逐步联通,建立了电子数据备份中心和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以科技强审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数字化审计手段的运用,使经济责任审计能够更加高效地发现问题、评价业绩。例如,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审计人员可以发现隐藏的违规决策或资金管理漏洞;借助数据可视化,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和风险点可以更加直观地呈现。可以预见,“数字审计”“智慧审计”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是审计改革的重要方向。

 

3. 审计统筹与协同:新时代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特点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及各监督力量的贯通协作。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和各级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使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党委工作总体布局。各地普遍建立了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信息共享、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同时,审计监督与巡视巡察、干部考核、纪委监委监督有效衔接,构建起“大监督”格局。这种改革方向使审计结果运用更加及时有效,监督合力明显增强。

 

4. 新领域和新重点:除传统的财政经济职责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不断丰富,近年来增添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一新领域。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强调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资源管理和生态环保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与经济责任审计并行推进,体现了党中央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未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将更加注重“绿绩效”,审计监督也相应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纳入评价体系。此外,国家审计署提出在“十四五”时期要“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并更加关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改善民生、促进政策落实等领域。这意味着经济责任审计将在服务国家治理方面承担更重要使命,审计重点将随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而动态调整,如近期对政府隐性债务、防疫专项资金、乡村振兴资金等的审计监督,都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密切相关。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的制度规范。从国家法律到党内法规,再到部门规章和地方办法,各层级文件相互衔接,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对象、内容、程序和结果运用。当前,随着审计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正朝着覆盖更广泛对象、聚焦更关键责任、运用更先进手段、发挥更大监督效能的方向发展。通过持续完善法制和政策,经济责任审计将为督促领导干部秉公用权、依法履职、廉洁担当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在国家治理和反腐倡廉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