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内部审计法规制度体系由多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审计职业准则和指南等。这些规范共同构建了适用于各行业、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框架。本文将按层级分类,系统归纳相关法规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实施现状,并列举重要文件发布年份(如有,需要时以表格形式说明)。
一、法律层面:内部审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内部审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审计法律。《审计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多次修订,最新一次在2021年修订生效。《审计法》明确要求依法属于国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例如,现行《审计法》第32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审计法》授权审计机关对这些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这意味着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都负有建立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国家审计机关则对其进行督导。此外,审计法的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指示精神,被视为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举措。除审计法外,其他相关法律也对内部审计提出要求,例如:
《公司法》: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允许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责。上市公司及有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可以选择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规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这一改革加强了公司治理中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虽然公司法未直接强制要求所有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但通过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设计,强化了对公司内部审计职能的监督,为内部审计融入公司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预算法》:预算法等财政金融领域法律虽未明确提及“内部审计”字样,但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国家机关强化内部财务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作为单位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被视为确保预算法等财经法律贯彻执行的机制之一。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明确内部监督主体和程序,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会监督负责。内部审计正是内部财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日常审计检查、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责。
其他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要求国有资产出资企业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这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样,《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行业法律及《教育法》《医院管理条例》等教育、医疗领域法律法规,也通过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的条款,间接支撑内部审计工作。这些法律共同奠定了内部审计在各行业落实法规、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法治基础。
二、行政法规层面:审计法实施条例等
《审计法实施条例》:作为审计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现行版本。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内部审计的法律要求,规定属于国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条例还明确,这些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加入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如各级内部审计协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这些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鼓励了内部审计行业组织的发展,促进内部审计规范化。
其他相关行政法规:虽然目前没有专门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直接名为“内部审计条例”,但一些涵盖内部监督要求的法规对内部审计起到间接规范作用。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要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财务法律法规.。又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国办发〔2019〕45号)虽然主要规范国家审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但也指导单位内部开展此类经济责任审计,有助于推进内部审计在领导干部监督方面的作为。总体而言,行政法规层面对内部审计的规定分散在审计、国资、财政等领域法规中,共同促成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
三、部门规章层面:审计署和主管部门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修订):这是规范全国内部审计工作的核心部门规章之一。审计署早在1995年和2003年先后发布过“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其中2003年的审计署令第4号规定沿用了较长时间)。随着形势发展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审计署于2018年1月修订出台新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出台背景:此次修订是在党的十九大后,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大力加强审计监督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审计署法规司负责人指出,原规章已难适应新时代要求,需要扩展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强化独立性、明确结果运用和审计机关指导职责等。主要内容:新《规定》共7章,包括总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职责权限和程序、结果运用、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等。其亮点包括:
明确内部审计定义和职能: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目标是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职责范围拓展为12项,新增审计国家重大政策落实情况、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履行、境外机构和资产审计、督促整改审计问题、指导所属单位内审等内容(相较旧规章,大大拓宽了内审覆盖面)。
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其汇报,确保内部审计有地位、有权威。要求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由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和董事会领导内部审计。同时明确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职的事项,单位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应保护内审人员不受打击报复,并对打击报复者追责。这些规定提升了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和人员保障。
规范审计程序和结果运用:重申内部审计应遵守法律、规章和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公正、保密。规定内部审计的权限和程序,包括查阅资料、现场审计等,保障内审依法开展工作。专门设置“结果运用”一章,要求单位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审计与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协作机制、重大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审计机关在自身审计工作中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实现内外审计联动。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内审作用的实际发挥。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职责:《规定》最后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明确包括:起草内审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审制度;指导统筹审计计划、突出重点;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履职和业务质量等。2018年审计署同步发布了《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审计机关对内审的指导监督常态化。这一系列安排体现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相结合的“大审计”格局,形成监督合力。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实际上,这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各行各业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目前,各单位均依据此规定建立健全自身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署2018年还专门成立了“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司”来落实这些要求,推动内审工作进入新阶段。
各主管部门和行业内部审计规定:除审计署统一规章外,许多行业主管部门也针对本系统制定了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以落实行业特点下的内审要求。这些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具有“全行业适用”的特点,在各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例如:
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这是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部门规章,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出台背景:国资委成立后为加强出资人对中央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于2004年发布该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主要内容: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健全内审工作制度。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懂财务审计的董事(多数为外部董事)组成,监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也应加强内审组织领导,协调内审与纪检、财务等部门关系。办法详细规定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包括编制年度内审计划、组织财务决算审计、对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检查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评价风险管理等。还提出对境内外子企业都要实施内审,对涉及国家安全、不宜外部审计的子企业由内审定期审计等特殊规定。适用范围:中央企业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截至目前,该办法仍是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遵循。实践中,中央企业普遍设立了总审计师(首席审计官)岗位,截至2021年已有多家央企在集团层面设总审计师、在大型分支机构配备总审计师,以加强内审独立性。国资委此后还于2020年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中央企业要完善内审体制机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提升审计质量等,以适应新时代要求。
其他部门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等部门也相继出台或修订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或指导意见。例如教育部于2019年发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健康委于2018年制定《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公安部早在1992年就颁布《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这些文件通常参考审计署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结合行业实际,对本系统单位的内审机构设置、职责权限、程序规范等作出具体要求。例如教育系统内审规定要求各高校和直属单位设立独立内审机构,按审计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开展审计,并将结果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等。这些部门规章/文件适用范围限定在各自行业系统内部,对于加强行业内部监管、促进政策落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部门规章多为行业“内部规范”,对全社会具有借鉴意义,但只在特定系统内具有强制力。对于金融机构,原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也发布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的内部审计指引或监管要求(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要求设内部审计部门等),这些可视作监管规定,保障金融行业内部审计严格有效。
四、规范性文件层面:政策性意见和指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监督的意见:党和国家层面高度重视发挥内部审计在监督体系中的作用,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4〕48号):这是国务院在2014年底发布的全面加强审计工作指导意见,旨在推动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文件虽然侧重国家审计工作布局,但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利用内部审计等已有监督力量,避免监督盲区和重复检查。这一意见从宏观上为各单位重视内部审计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级政府据此督促所属单位健全内审机制,将内部审计纳入治理体系。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 (2015年):这是一份由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文件(由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起草),旨在完善对国企和国资的审计制度。文件要求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审计监督网,强调内部审计在国企监管中的基础作用。提出要推动大中型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要求审计机关与监事会、内审等协调配合,形成国资监督合力等。该意见的出台背景是国企深化改革,需要加强内外部监督防范国有资产风险。其发布推动各级国资委和国企进一步重视内部审计,完善审计内控机制。
中央审计委员会相关部署:2018年3月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后,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这是党中央最高层面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明确指示。随后审计署及时响应,颁布了上述新的内部审计规定和指导意见(2018年),可以说是对总书记要求的落实。这一系列举措表明,内部审计已被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统筹考虑,和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一起共同发挥作用。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专门意见: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出台了专门聚焦内部审计的政策文件。例如,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审计办、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的意见》,其中要求充分运用内部审计力量,加强不同监督形式的贯通。再如,多省的省委审计委员会发布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如贵州省委审计委2023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些文件针对本地区本系统内审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比如贵州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内审制度、配强内审队伍、推进内审全覆盖、强化整改和成果运用等。这表明内部审计工作正从政策层面获得更具体的指导,各地纷纷响应中央号召,将内部审计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审计署年度指导意见:审计署自2019年起每年向各地区各部门印发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例如《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当年内审重点领域和工作要求。这些年度意见具有操作性指导,如要求内部审计关注重大政策落实、“三大攻坚战”相关资金使用、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等。各单位内审部门会据此调整审计计划,更好服务国家工作大局。
行业内部审计协会指引:一些行业协会也发布了指导内部审计的规范文件。例如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曾就会员单位内审工作提出指引和最佳实践。但总体而言,我国内部审计领域更主要的指导性文件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简称中内协)和审计行政机关发布,下面详述。
五、内部审计职业准则和指南:标准规范层面
内部审计行业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专业性,建立了一套职业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等。这些属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性质,虽非法律强制,但已被广泛采纳并在很多规章中被引用为应遵循的职业规范。主要包括: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发布,经审计署认可推广的全国性准则(等同于国际内部审计标准的本土化版本)。出台背景:我国于2003年首次发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1101号),2013年进行过修订,最近一次修订在2023年6月。主要内容:准则总揽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内部审计的定义、目标、独立性、职业道德、程序方法、报告要求和内部管理等。例如,准则第一条明确制定准则是“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质量、明确责任。准则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组织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旨在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实现目标。该定义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定义一致。适用范围:基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所开展的内部审计活动。即无论企业、机关或社会组织,其内部审计都应遵循这一基本准则的要求。
基本准则规定了内部审计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包括:组织应当按规模和需要设置与之相适应的内审机构并配备合格人员;内部审计章程中应明确内审目标、职责和权限;内审机构和人员必须保持独立客观,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决策;内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密义务,具备胜任能力并保持持续教育。在作业准则方面,要求以风险为导向开展审计,将风险评估贯穿计划、实施、报告全过程;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党委(党组)或董事会批准;实施过程中关注欺诈风险、获取充分证据、运用数字化技术等;在报告准则方面,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内容客观完整,包含审计依据、评价、发现、意见和建议,并声明是否遵守了准则。在内部管理准则方面,要求内审机构接受单位最高层领导,建立有效组织结构,可以集中或分级管理;制定内审工作手册和质量控制、外部评估制度;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及本部门预算;对内审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等。这些规则为内审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提供了指引。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在基本准则框架下,中内协还陆续发布了若干具体准则,对特定审计领域或专题作出规范。例如: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1201号准则,2011年发布):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的道德原则(诚实、客观、保密、尽职等)和行为要求,保障内审独立性和职业操守。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第2306号,2013年):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包括复核制度、外部质量评估等。确保内审工作程序和结论可靠。
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第2308号,2016年):规定内部审计档案的归集整理和管理要求。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准则(第2309号,2019年):指导单位将部分审计项目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开展时的管理措施。明确内部审计在外包中的责任和对外部审计结果的把关职责。
经济责任审计准则(最初第2205号,2013年发布,2021年修订):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工作。2021年修订版总结了多年来领导干部经责审计实践,更新审计评价内容和方法。
此外还有信息系统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等,涵盖新兴审计领域和内控评价要求。适用范围:这些具体准则为内部审计专业实践提供了标准,在对应审计项目中具有指导作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相关专项审计时通常参考执行,以提高工作的一致性和质量。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为帮助内部审计人员具体操作,中内协制定了一系列实务指南(第3000号系列),提供方法步骤和案例指引。这些指南并非强制标准,但极具实务参考价值。例如:
第31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报告》 (2019年):详细指导如何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包括报告的格式、要素、撰写技巧等,提高审计报告的规范性和沟通效果。
第3205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信息系统审计》 (2021年):针对信息化环境下的信息系统审计,强调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流程审计和以风险为基础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指南明确审计重点应关注信息系统建设的合法合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信息系统安全性等。该指南填补了信息技术审计领域的行业指引空白。
第3204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 (2022年):针对内部审计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操作指南。涵盖审计准备、实施、评价和报告等环节,对如何评价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提出审计建议等作出指引,契合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要求。
第3201号《建设项目审计指南》 (2021年):指导内部审计如何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包括立项、概预算、招投标、工程变更和结算决算审计等。
上述指南之外,还有针对物资采购审计、财务收支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具体业务的操作指南,不断丰富中。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作为现代内审的重要理念,也在指南中贯穿体现。例如在多个指南和准则中均强调“以风险为基础”开展审计,将有限资源投入高风险领域,提高审计增值效果。此外,中内协持续跟进国际内部审计标准的更新,与时俱进发布新版《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中文翻译等,供国内内审人员参考学习。
标准体系的适用和实施:审计署2018年规章中明确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绝大多数中央和地方单位都在参照执行中内协颁布的准则指南体系,将之纳入本单位内审制度或章程。例如,不少企业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都会引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开展内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如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考试)也掌握这些标准。这套准则指南体系相当于我国的“内部审计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升了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致性和专业水准。低于准则要求的,应以准则为准;高于准则要求的,则鼓励遵循更严格规范。当前,在数字化审计、ESG审计等新领域,中内协也在研究制定新的指南标准,以指导内部审计应对新课题。
为了便于理解我国内部审计规范体系的层次和重要文件,下面列出各层级主要规范及其发布情况(供参考):
层级 | 规范文件(示例) | 发布年份 / 发布主体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 | 202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 202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2010年 国务院令(第571号) |
部门规章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2018年 审计署令(第11号) |
部门规章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2004年 国资委令(第8号) |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 2014年 国务院文件(国发〔2014〕48号)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 | 2015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 | 2018年 审计署办公厅文件 |
行业准则 |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 首发2003年,现行2023年修订版(中内协) |
实务指南 |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报告》等系列 | 2019年至今陆续发布(中内协) |
(上表列举了部分重要规范文件及发布时间,各层级尚有其他相关法规,此处不一一赘述。)
六、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现状与最新动态
经过多年的制度建设和完善,我国内部审计法规体系日趋健全,内部审计在各行业各单位得到广泛推行并发挥作用。
1. 广泛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队伍不断壮大:根据审计署内部审计司提供的数据,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在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共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约4.55万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约20.05万人。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内审机构或指定专职内审人员,许多大型企业还在下属子企业设立了内审部门,实现了内审组织体系的纵向延伸。内部审计年均实施审计项目数十万项,查出和防范了大量问题隐患。可以说,“应审尽审、凡有单位必有内审”的局面基本形成。当然,不同地区行业之间,内部审计的发展仍有不平衡之处:有的单位内审力量薄弱、职责未充分履行。对此,各地审计机关正通过指导检查予以督促改进。例如,有些单位仍存在内部审计制度机制不健全、重视不够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制度。总体上,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在提高,越来越多具备会计师、审计师等资格的人才加入内审队伍,通过持续培训和经验交流,内审队伍的职业化水平在提升。
2. 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在法律规章框架下,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配套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制度网络。近年来,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内部审计地方性法规(如黑龙江省、安徽省颁布《内部审计条例》等),一些省市政府发布了内部审计政府规章(如北京市2018年发布《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江苏省也有类似规定)。这些地方立法为本地区所有单位开展内审提供了明确依据和要求。在党内法规方面,一些省市委审计委员会或纪委监委机关印发了加强内部审计的意见,纳入党内监督范畴。中央和国家机关层面,各行业主管部门纷纷完善行业内审制度,如交通运输部、卫健委等修订本系统内审规定。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也加快健全内审制度,不少企业建立了总审计师制度,如中国海油等12家央企在集团层面设立总审计师,四大行等金融机构在分行层面配备总审计师,加强对内审工作的领导。这些举措极大增强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通过上述立法和制度创新,一个覆盖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多层级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为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3. 内部审计作用日益凸显:当前内部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担当了重要使命。一方面,内部审计积极响应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三大攻坚战”等重点领域开展审计监督。例如各单位内审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等攻坚任务,加大对重点资金、项目的审计力度,促进政策落实落地。不少典型案例表明内审在保障政策执行中发挥了“尖兵”作用,如中央企业连续几年对扶贫资金、环保项目开展专项审计,部委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扶贫任务落实等。另一方面,内部审计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理念,努力拓展监督广度深度。许多部门单位制定了审计全覆盖计划,如国家卫健委连续4年实现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全覆盖,海关总署通过垂直审计、上下联动实现对直属海关和下属关区主要负责人的审计全覆盖。大型企业集团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下属单位财务活动的全面审计监控。内部审计还注重与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联动,加强对审计整改的跟踪督促,提高审计成果运用水平。如中国建筑集团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对子企业考核,中国人寿集团将审计整改完成率作为各单位绩效指标,切实促进整改落实。可以预见,随着数字审计技术的发展,内部审计将在大数据分析、实时监控等方面取得新突破,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
4. 新政策新动向:2021年修订审计法、2023年修订公司法等重大立法为内部审计赋予了新要求和空间。例如审计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审计机关对内审指导监督是其法定职责,为今后审计机关更积极介入指导内审提供了法律支撑。公司法的改革则将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更紧密结合,未来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将成为许多公司的治理标配,有助于内审发现的问题直接服务董事会决策,提高治理效益。另外,2022年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监督改革举措也与内部审计密切相关。例如2023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构建“各单位内部监督、行业监管、财政主责监督、审计监督、社会中介监督”相结合的财会监督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内部审计作为单位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被寄予厚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也被要求督促所辖单位加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这些政策将促使内部审计进一步拓展在财务监督、合规检查等方面的职责。
与此同时,内部审计行业自身也在谋求高质量发展转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2年召开了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论坛,交流研究型审计、数字化审计、ESG审计等前沿课题,发布优秀内审成果典型案例,推广先进经验。内部审计正努力从传统的合规性审计向“战略导向、风险导向”的价值增值型审计升级,通过提供建设性建议帮助组织改进治理和管理。这也符合国际内部审计的新趋势。可以预见,未来内部审计将在国家治理和企业治理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既当好“经济卫士”,监督问题、防控风险;又当好“增值伙伴”,为组织提质增效、实现战略目标提供保障。
我国内部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从法律、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行业准则的一套较为完备的金字塔结构。其顶层有审计法等法律奠基,中层有审计署规定、行业规章细化要求,底层有内审准则指南规范操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审计机关的推动下,各单位不断健全内审机制,培养专业队伍,使内部审计融入日常管理和监督体系。当前,内部审计制度总体运行良好,在强化内部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国家政策执行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向新时代的新任务,新政策环境也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持续完善法规制度、加强指导培训和提升信息化水平,内部审计这一“组织健康的免疫系统”必将在各行业发挥更大效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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